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按照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要求,切实增强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特制订本认定办法。
第一章 认定机构
(一)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在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班主任、辅导员组成的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会及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所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应包括参与此次认定的学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章 认定程序
(一)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9月-10月认定一次。
(二)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包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它证明(如低保证明、残疾证等)材料,如实反映自己家庭经济情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包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班级民主评议。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应得积分。
3、班主任评定。班主任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对学生贫困程度进行评定,并按规定确定申请者应得积分。
4、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认真审核各班级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第三章 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量化积分的方法,包含家庭状况程度积分、班级民主评议积分和班主任评定积分三个方面。
(一)家庭状况程度积分
1、所有有贫困证明的基础分均为2分;
2、孤儿另加8分;
3、单亲家庭(一方死亡)且另一方为残疾或有重大疾病钱无劳动能力另加分为7分;
4、单亲家庭(一方死亡)较贫困,另一方非残疾且也没有重大疾病,有一定劳动能力另加分6分;
5、父母健在,都在家里务农,子女在三个以上,另加2分;
6、多个孩子同时上大学两个孩子以上另加1分,3个孩子以上另加2分,以此类推;
7、所在家庭为低保户的另加2分;
8、父母一方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另加1分;父母双方均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另加2分;
9、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度伤残,且收入微薄,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10、学生本人身体有残疾或重大疾病另加3分。
(二)班级民主评议积分
班级评议认定小组,应在观察、了解申请者日常生活情况的基础上,将班级所有申请者的贫困程度予以排序。排在第一和第二名的加5分,排在第三和第四名的加4.5分,排在第五和第六名的加4分,排在第七和第八的加3.5分,排在第九和第十名的加3分。排在十一和十二名的加2.5分,排在十三和十四名的加2分。排在十五和十六名的加1.5分,排在16名以后的均加1分。
(三)班主任评定积分
班主任,在充分了解每位申请者家庭经济情况的基础上,将班级所有申请者的贫困程度予以排序。排在第一和第二名的加4分,排在第三和第四名的加3.5分,排在第五和第六名的加3分,排在第七和第八的加2.5分,排在第九和第十名的加2分。排在十一和十二名的加1.5分,排在十三和十四名的加1分。排在十五以后的均加0.5分。
(四)以下特殊情况,由班级评议认定小组及班主任、学院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商议决定,做特殊情况处理。
1、无法出具家庭情况证明材料;
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其本人家庭受灾严重,参考积分2分;
3、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考积分2分;
4、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包括孤儿和一、二、三级残疾)、烈士子女、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以上六类学生需提供提供生源地扶贫扶贫办(民政局)的证明,或是建档立卡的证明材料,即可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一)以下几种情况,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取消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高档时装和奢侈化妆品的;
2.在校外租房者或经常出入网吧、酒吧、餐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吸烟习惯的;
5.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6.日常消费明显超出正常消费水平的;
7.弄虚作假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
8.其它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动态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动情况及在校期间受资助的情况。
(三)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家庭情况复查,可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电话、一卡通消费情况(消费次数及金额)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四)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及时做好调整并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做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六)班级评议认定小组、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间都应共同你监督,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将严肃查处相关人员。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